极目评论 保障金融资产安全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平衡点”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既超过了年利率24%,又超过了一年期LPR的4倍,但仍要强硬收取,最终通过法院审理,调低至相关规定明确的“上限”,践行了“借款利率司法保护”理念。(极目新闻记者11月26日报道)这起案件是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银行诉客户信用卡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进行了调整。其实,这可能是少部分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理解有误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金融系统基层工作人员对于“授权有限”的“自保性”操作。但是,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保障金融资产安全和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需要找到平衡点。201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自次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金融借贷的贷款利率没有明确规定上限。但没有明确规定不等于没有规定。借款人应承担的金融借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本质上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调整。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以来均坚持依法调整的要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该意见出台时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2019年开始实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后,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已由年利率24%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是继续为年利率24%还是相应时期一年期LPR的4倍虽尚无统一规定,但坚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客观基础并未发生变化,应当坚持依法调整,湖北省在2023年也重申了相关要求。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某银行根据双方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三项合计与欠款本金既超过了年利率24%,又超过了客户任何一期一年期LPR的4倍,被告要求调整,就应适当调整。法院依法依规调整了违约金,降低了借款人用于市场经营的融资成本,既没有影响实质上的金融资产安全,也深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找到了保障金融资产安全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平衡点”。(来源:极目新闻)
本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本站只提供信息展示,内容详情请与官方联系确认。